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教自考(本科段)毕业论文撰写与答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规范考核工作程序,确保考核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及《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武实践性环节考核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教自考本科段考生撰写毕业论文是重要的实践性环节。辅导考生撰写毕业论文,周密组织论文答辩和考核工作,是我校的重要任务之一。通过毕业论文答辩,一方面进一步巩固考生所学知识,另一方面考核考生所学知识的掌握程度、理解水平和运用能力,从而确保高教自考本科段的质量,培养合格的大学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我校高教自考本科段考生的毕业论文答辩工作,在省自考委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学校成立高教自考本科段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主管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成人教育学院和相关院(系)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成人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其职责是:
1.制定论文答辩工作计划。
2.审核考生资格、组织考生报名工作,协同有关院(系)确定论文答辩时间。
3.代表省考委审核论文辅导教师和答辩教师。
4.处理违纪人员及有关责任者。
5.对院(系)答辩组织和实施进行指导、管理和论文答辩的验收。
6.完成省考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相关专业的院(系)成立毕业论文答辩领导小组,院长(系主任)任组长。其职责是:
1.在校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所承担的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2.根据校毕业论文答辩工作计划和有关规定,拟定院(系)毕业论文答辩工作实施细则。
3.拟定撰写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4.选聘、培训毕业论文辅导教师和答辩教师,将其名单报院答辩委员会审核。
辅导和答辩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所答辩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
5.落实辅导教师的辅导对象,督导和检查辅导情况。
6.组织实施论文答辩工作,评定答辩成绩。
第三章 论文答辩
第六条 根据考生人数,分为若干答辩小组,答辩顺序抽签确定。
第七条 考生一律上讲台进行答辩:
1.先通报自己姓名、职业和工作单位。
2.介绍自己的论文题目、写作目的、基本框架、主要观点和内容提要。
第八条 答辩教师根据考生的论文介绍,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提问:
1.论文的基本思想、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
2.与论文相关而未涉及到的问题。
3.论文所涉及到的深层次的理论问题。
4.论文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5.创新性的问题等。
答辩教师不提与论文无关的问题,不提偏题、怪题。
第九条 考生答辩根据教师的提问,可立即答辩,也可让其准备l5—20分钟后,再进行答辩。
第十条 答辩成绩的评定,本着公平、公开、合理的原则,答辩小组长汇集每位答辩教师给考生评定的成绩,以少数服从多数评定小组成绩,报院(系)领导小组审核,再报院答辩委员会审核后,确定最终成绩。
第四章 论文答辩纪律
第十一条 有直系亲属参加论文答辩的教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专业的答辩活动。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采取辅导与答辩分离的原则,辅导教师不担任所辅导考生的答辩教师。
第十三条 考生和答辩教师在答辩期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走动,不在答辩场地高声喧哗。考生三次点名不到场者,取消本次答辩资格。
第十四条 考生要尊重答辩教师和工作人员,要有礼貌地回答教师的提问。考生有不明白的问题需要询问时,应先举手,经允许后才能询问。
第十五条 答辩教师发现考生剽窃、抄袭、别人替写等舞弊行为及其它违反答辩规则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本次答辩成绩作废或停止答辩一次。
第十六条 在答辩过程中,答辩教师及其工作人员,不坚持原则,有徇私舞弊行为及其它违反规则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考核工作资格或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答辩教师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考生透露论文答辩成绩及其它论文答辩情况。考生的论文答辩成绩,向所在地市考办查询。
第十八条 对于泄漏试题,严重扰乱答辩秩序等违法行为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成绩及报送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成绩按五级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二十条 依据考生答辩情况,答辩小组给予成绩,由答辩组长在《论文答辩成绩一览表》上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答辩小组在论文答辩后按规定和要求汇总,并于2天内,将论文答辩成绩报送校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核后,由成人教育学院分管自考工作的院领导安排考生成绩的公布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论文答辩成绩汇总后一周内,由成人教育学院办公室通过“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成人教育学院网站” 公布考核成绩,并同时向省自考办公室报送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