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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持“枪”抢金店 遭拒后跪下哭要金手镯

[日期:2013-11-12]   来源: 常见问题   作者:高老师   阅读: 186[字体: ]

 今年6月12日上午10时许,王某在甘泉县农贸市场用40元买了一把玩具手枪,原本打算送给外甥玩,之后却两次进入甘泉县某黄金珠宝店,谎称老公一会儿就来给自己买首饰,并试戴了一些黄金首饰。中午12时50分许,王某第三次进入店内,发现只有男店员蔡某一人。

  她随即掏出“手枪”顶向蔡某胸前,索要一件黄金手镯。遭到蔡某拒绝后,她便将“手枪”放回包内。

  随后,王某向蔡某哭诉自己的不幸,并采取下跪等方式博取蔡某的同情,还坚持要求给其金手镯。对于王某的纠缠,店员蔡某颇感无奈,急于解脱的他索性给王某一把水果刀,让她拿水果刀将自己捅一下或划一下,然后把金手镯拿走,王某却直言不敢。

  蔡某与其周旋的同时,借机向店主打电话告知店内所发生的情况,店主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并让另外一个珠宝店的老板去查看自己店内的情况,王某见有人来,便逃离了现场。

  店员蔡某回忆说:“她第一次来店内时,说要一个金手镯,我就拿了一个给她看。她问多少钱,我说13000多元,她就走了。过了半个多小时,她又进来,是另外一个店员接待的。到中午我吃饭回来,她又来到店里,当时店里只有我一人,她又要看那个金手镯,看过后我放回原处,这时她从包里拿出一把‘手枪’对着我的胸口。”

  法院免于其刑事处罚

  6月13日,王某因涉嫌抢劫罪被甘泉县公安局刑拘,6月28日被依法逮捕。11月5日,甘泉县法院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其所持有的枪为玩具仿真枪,没有较大的杀伤力,不属于我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的范围。

  此外,在王某实施犯罪过程中主动将“手枪”放回包内,在犯罪过程中表明其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属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遂免于其刑事处罚,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据悉,王某是甘泉县人,今年28岁,案发前是一名教师,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打击过。后来,王某与丈夫离婚,因生活拮据,于是有了抢劫的念头。据甘泉县教育局介绍,由于王某的行为已玷污了教师的名誉,目前已被教育部门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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