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9-20日郑州大学自学考试正在进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将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上标记信息;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或者考试材料;
7、在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 (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 、草稿纸;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 事后查实;
1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1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16、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17、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18、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19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并延期毕业一至三年。
1、组织团伙作弊;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自学考试信誉,对考场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见下页)进行处理。请考生认真学习。考试期间违纪舞弊的考生,其处理结果于考试结束后直接告知考生本人,并公布在考点的违纪舞弊告知栏上,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请于15日内向河南省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复议。
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座位通知单》进场考试,缺一不可。准考证丢失的考生凭身份证于4月18日至20日到市自考办办理临时准考证;未办理身份证或身份证丢失的考生,要及时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或办理临时身份证,以免影响考试。现役军人进场考试可用士兵证或军(警)官证代替身份证;尚未办理身份证的退伍军人,可持退伍证进场考试;当年元月1日后未满十六周岁的考生,进场时可不带身份证,出生年月以准考证上的出生年月为准。准考证与身份证上名字不一致者,如为同音字,可以进场考试;如为别字或曾用名,进场时还需携带户口本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要说明原因,证明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