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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大自考办10月考试提醒:自考作弊最高停考三年

[日期:2013-08-24]   来源: 常见问题   作者:高老师   阅读: 210[字体: ]

郑大自考办10月考试提醒:自考作弊最高停考三年

   距离10月自考只剩下一个多月的时间,考生在复习备考之余,别忘抽出时间学习考试规定。根据2012年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违规行为被分为违纪、作弊、扰乱考场秩序,以及严重作弊。违规的考生将视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处罚。郑大自考办有关负责人提醒考生,要注意了解《违规处理办法》,遵守考试纪律,诚信参加考试。

 迟到15分钟不得进考点

  有的考生开考后才赶到考点,加上存书包等时间,很容易超过15分钟的限制,无法考试。考生一定要提前到考点,避免迟到。

  开考前20分钟,考生可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考生要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子右上角。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才能答题。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开考60分钟后经获准方可交卷离开考场,离场后不得进场续考。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要立即停笔,同时将试卷排列好,依次为答题卡、试卷Ⅱ、试卷Ⅰ、草稿纸,坐好静候收卷。待监考人员收齐答卷,检查无误,发出指令后才准离开考场。

  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属一类违规。

违禁物品不能带进场

  有的考生平时习惯把手机当手表用,这类考生要注意考试时不能把手机带入考场,最好自备一块手表掌握时间。类似的禁带物品,考生一定要记清,千万不能带进考场。

  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规定的考试工具,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不准随身夹带文字材料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考生携带规定考试工具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属一类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属二类违规;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属三类违规。

  相关规定违规处理 

  《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除作弊行为外,以下《违规处理办法》第八条中列出的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也将受到等同于考试作弊的处罚: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其他扰乱考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严重作弊行为包括:组织团伙作弊的;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有四种行为将被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出现严重作弊行为,当次各科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停考一到三年的严厉处罚

    郑大自考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考生在考前学习《违规处理办法》,有助于避免无意违规行为,也能认清作弊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危害。归根结底,考生参加自考要抱着诚信应试的态度,履行自己在《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署的庄严承诺,这样才是对自己的学业和人生发展负责的态度,通过诚信的精神和个人努力,换来理想的成绩。

  郑大自考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自考生要清楚各类违规行为,诚信考试,莫要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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