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07〕102号
河 南 大 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河南大学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
有关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加强我校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管理,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豫教高一字〔1990〕216号)有关规定,结合省学位办有关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符合下列要求的我校主考专业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进步,品德端正,作风正派;
2.在三年内完成自学考试本科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获得毕业证书;
3.已在我校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4.按要求撰写学位论文,通过论文答辩,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5.所有毕业生原则上取得毕业证书后两年内有资格申请学位,逾期一般不再受理。
二、符合以上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本科段考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者。
2.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该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申请学士学位的自学考试毕业生,必须填写《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登记表》一式两份,连同本科毕业证书(原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参加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准考证(原件),于每年的3月底前报送教务处考试管理科(自学考试办公室),并缴纳学位评审费等有关费用。
四、本规定未尽之处,依据省学位办有关文件执行。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